前言:
根据我国《“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2030年主要健康指标要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健康问题已成为国家发展关注的重点。
但,全国平均每天超过1万人被确诊为癌症,每分钟有7.5个人被确诊为癌症,近10多年来恶性肿瘤发病率每年保持约3.9%的增幅,从年龄分布看,恶性肿瘤的发病随年龄的增加而上升。
虽然,医疗技术的高速发展让重疾不再闻之色变;
然而,重疾治疗费用却居高不下。
重大疾病保险是给自己和家人的关爱,是撑起家庭保障的屏障!
今天就给大家推荐一款重疾险——富德生命人寿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Part1 产品责任介绍
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多次、双倍给付的尊享型健康保障产品!
投保年龄:出生满25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
保费要求:最低保费:趸交最低6000元,期交最低600元
保额要求:最低10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犹豫期:自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15个自然日
等待期:90天
尊享健康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32种轻症疾病,无间隔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2、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中症疾病,无间隔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3、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重大疾病,最多给付5次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每次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两次给付对应的两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时间需间隔180日以上(不含第180日)。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4、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5、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3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三次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7、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或于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及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含70周岁)。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在给付第3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重疾特别关爱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8、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9、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0、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
Part2 产品特色
1 7 2种疾病保障=3 2种轻症疾病+2 0种中症疾病+1 2 0种重大疾病
轻症疾病不分组,最多给付5次,无间隔期
中症疾病不分组,最多给付2次,无间隔期
重大疾病分五组,每组最多给付1次,合计最多给付5次
恶性肿瘤-重度最多给付3次,
含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或扩散、持续存在”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最多给付3次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最多给付3次
未成年人投保:18周岁前或60周岁后首次罹患重疾,给付2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成年人投保:70周岁后首次罹患重疾,给付2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责任:被保险人首次罹患尊享健康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中症/重大疾病,豁免尊享健康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可选责任:被保险人首次罹患尊享健康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中症/重大疾病,豁免“富德生命附加安心守护2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
Part3 产品案例演示
康先生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健康风险,提前做好家庭风险转移,为自己投保《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相当于每日交费约37.5元。
康先生享有的保单权益(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
1.轻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15万元,最多给付5次, 最多给付75万元
2.中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30万元,最多给付2次, 最多给付60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50万元,最多给付5次, 最多给付250万元
4.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每项限给付1次,每次给付50万元,合计最多给付100万元
5.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每项限给付1次,每次给付50万元,合计最多给付100万元
6.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每项限给付1次,每次给付50万元,合计最多给付100万元
7.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70周岁及以 后):每次给付50万元,最多给付5次,最多给付250万元
8.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万元
9.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万元
10.保险费豁免: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中症/重大疾病之日起,豁免本主险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康女士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健康风险,提前准备健康保障资金,为自己投保《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相当于每日交费约49元。
康女士享有的保单权益(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
1.轻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15万元,最多给付5次, 最多给付75万元
2.中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30万元,最多给付2次, 最多给付60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50万元,最多给付5次, 最多给付250万元
4.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每项限给付1次,每次给付50万元,合计最多给付100万元
5.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每项限给付1次,每次给付50万元,合计最多给付100万元
6.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每项限给付1次,每次给付50万元,合计最多给付100万元
7.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70周岁及以 后):每次给付50万元,最多给付5次,最多给付250万元
8.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万元
9.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万元
10.保险费豁免: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中症/重大疾病之日起,豁免本主险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爸爸妈妈提前给康小宝做好健康风险管理,为孩子投保《富德生命尊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相当于每日交费约11.9元。
康小宝享有的保单权益(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
1.轻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12万元,最多给付5次, 最多给付60万元
2.中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24万元,最多给付2次, 最多给付48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40万元,最多给付5次, 最多给付200万元
4.恶性肿瘤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每项限给付1次,每次给付40万元,合计最多给付80万元
5.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每项限给付1次,每次给付40万元,合计最多给付80万元
6.急性心肌梗死二次/三次给付保险金:每项限给付1次,每次给付40万元,合计最多给付80万元
7.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 或于 60 周岁之后(含 60 周岁):每次给付40万元,最多给付5次,最多给付200万元
8.疾病终末期保险金:40万元
9.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给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给付40万元
10.保险费豁免: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中症/重大疾病之日起,豁免本主险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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