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 本产品承保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 102 周 岁(含)。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其配偶、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关系除外)、其子 女。 

2、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本产品所有疾病的等待期为 30 天。等待期自本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投保时已罹患且确诊甲状腺结节的,近 5 年内 B 超报告中的结节 TI-RADS 分 级需为 0-3 级且符合健康告知。如投保时甲状腺结节 B 超报告的 TI-RADS 分级诊断为 4-6 级,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 请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最近 5 年内最新的甲状腺 B 超检查报告如实填写,如有故意隐瞒 或未如实告知,或投保时依据的被保险人甲状腺 B 超报告超过 5 年的,保险人将依法解 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无 B 超检查报告,请 至相关医疗机构检查后再投保。

5、 被保险人初次投保时存在以下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确诊的甲状腺恶性肿瘤。 2) 等待期内罹患且确诊的甲状腺恶性肿瘤。

6、 本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 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请投保人投保前充分理解此产品保 险人停售或调整产品的可能性。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人重新投保申 请:1)本附加合同统一停售;2)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形;3)保险人根据自身的风险 评估原则,不同意重新投保的其他情形。 

7、 免赔额: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免赔额 1 万元,100 种重大疾病+任何甲状腺疾病医 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8、 就诊医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普通病房,不包括特需医疗、外宾/干部/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 等,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除外。 2.)除外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联合医院、诊所、精神 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 

9 、本产品承保职业类别为 1-4 类的被保险人。具体职业种类归属详见京东安联职业分类 表。 

10、质子重离子医疗医院范围:1、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 离子中心;2、山东淄博万杰医院博拉格质子治疗中心(WPTC)。 

11、被保险人在索赔甲状腺结节癌变保障时,保险人保留要求被保险人提交投保前甲状腺 B 超报告的权利。 

12、甲状腺结节癌变赔付:仅适用保障利益“甲状腺结节癌变医疗费用补偿(含原位癌)”的 保额赔付,最高赔付保额是 10 万。

13、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 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 

14、100 种重疾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额内 100%赔付。 

15、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甲状腺结节所发生的非癌变医疗费用,保险人将不予赔付。

16、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 退保本公司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险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10%),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 按一天计。 

17、本产品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意外身故与伤残除外)。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 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 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 额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进行补偿。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 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18、100 种重疾住院绿通服务的流程和网络医院详细请参看相关附件说明。 

19、100 种重疾垫付服务医院范围以我司合作网络范围为准。

20、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授权声明: 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 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 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使用,用于保单及其服务相关用途。为确 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