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基本信息】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如您在我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收到影响。

2)条款适用:本产品适用条款为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太保(备案)[2009]N425

3)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你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可以关注“太平洋保险e服务”微信公众号或登录www.cpic.com.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4)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5)偿付能力告知:太平洋产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http://property.cp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

6)风险综合评价:太平洋产险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位居行业前列,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http://property.cp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

7)本产品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及客户投诉,均可拨打太平洋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

【未成年人保额告知】

1)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保险可承保的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扣除其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身故保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不包含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产品说明】

承保标的:本保险承保的非机动车辆包括家庭用途人力自行车、二轮/三轮电动车(符合电动车各项指标国家标准),营运、商业用途(如外卖、快递)除外。

1)投保人:本产品投保人年龄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无限制;

3)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购买份数:每位被保险人仅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5)保险期限: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网上投保成功后最早次日零时生效;

6)犹豫期:本产品无犹豫期,请你慎重选择投保。

7)退保规则:

1)请拨打太保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转太保产险人工客服,或线下柜面进行办理;

2)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照片,并填写太保产险客服发送的申请材料;

3)保费退回方式:投保人银行卡(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4)保费退回时间:保费将于办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保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温馨提示:1.保单生效日前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2.保单生效日后申请退保,按照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退还部分保费,这会造成您的一定损失。

8) 特别约定:

100元款:

1、本保单仅承保两轮非运营性质的非机动车,不承担外卖、快递等商业用途的非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2、发生事故时,若电动车有超员行为或未按照规定上牌行为,则本保单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保单承保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8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8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0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医疗赔偿限额5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3000元;

4、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

5、本保单承保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

6、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7、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保护、救助措施,并在知晓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元款方案:

1、本方案仅承保非机动车车辆类型为:家庭用途人力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符合电动车各项指标国家标准),营业,商业用途(如外卖、快递)除外

2、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仅承担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人身意外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

3、保单承保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8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8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0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医疗赔偿限额5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3000元;

4、本保单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000元,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意外医疗赔偿限额5000元,其中每次事故门诊限额500元

5、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 或核定赔偿金额的80%赔付,两者以高者为准

6、发生事故时,若电动车有超员行为或未按照规定上牌行为,则本保单不承担保险责任

300元三轮车方案:

1、本保险承保标的为电动三轮车,不承担货运、物流性质的电动车(包括外卖用途车辆);

2、发生事故时,若电动车有超员行为或未按照规定上牌行为,则本保单不承担保险责任;

3、第三者责任累计限额10.7万,第三者责任每次责任事故限额5.7万元,第三者责任每人每次死亡残疾限额5万元,第三者责任每人每次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每人每次意外医疗限额5000元

4、本保单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累计赔偿限额30000元,其中意外医疗限额3000元 ,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

5、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仅承担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人身意外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

6、第三者责任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

450元四轮车方案:

1、本保险承保标的为电动四轮车,不承担货运、物流性质的电动车(包括外卖用途车辆);

2、发生事故时,若电动车有超员行为或未按照规定上牌行为,则本保单不承担保险责任;

3、第三者责任累计限额10.7万,第三者责任每次责任事故限额5.7万元,第三者责任每人每次死亡残疾限额5万元,第三者责任每人每次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每人每次意外医疗限额5000元

4、本保单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累计赔偿限额30000元,其中意外医疗限额3000元 ,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

5、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仅承担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人身意外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

6、第三者责任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

9)本产品所有的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投保后生成的电子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服务流程】

1、投保流程:在线投保——填写投保信息——核保通过并支付——查收保单。

2、保单查询:1)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保单;2)投保完成30分钟后,可拨打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95500-1-3进行保单查询;3)进入太平洋保险官方网站(http://www.cpic.com.cn/),进行保单查询。

3、变更:若您需要批改保单,请投保人(仅限投保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的扫描/拍照件,并填写客服发送的申请材料(需要投保人填写信息、签字确认后发送扫描/拍照件)后,我们在3个工作日内为您办理批改申请。

4、退保:

  1)请拨打太保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转太保产险人工客服,或线下柜面进行办理;

  2)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照片,并填写太保产险客服发送的申请材料;

  3)保费退回方式:投保人银行卡(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4)保费退回时间:保费将于办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保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温馨提示:

    1.保单生效日前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

    2.保单生效日后申请退保,按照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退还部分保费,这会造成您的一定损失。

5、理赔流程:出险报案(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00-1-3)——专业理赔指引——-递交索赔材料——案件审核处理——赔款到账。

6、发票开具:

1)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发票;

2)可拨打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95500-1-3申请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默认为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津效力。若您须开具纸质发票,保险公司另提供快递服务,该项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在签收邮件时由您自行承担。

4)发票抬头类型仅支持个人且发票抬头默认为投保人。

【重要告知】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如您投保本产品,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后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本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其他信息】

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太保产险员工、以及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太保产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